阅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6-05
一、加强运输车辆进出管理。运输车辆在驶离企业、工地时,严格按要求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杜绝车辆带泥上路或者沿途遗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
二、加强装载管理。石材、碳酸钙企业要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对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的检査工作,如实登记、计重、开票,确保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粉体企业在使用吨袋运输时,要采取遮盖等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装粉体时要采取薄膜进行预包装后再进行包装,做到合法装载,净车上路。
三、加强车辆运输过程管理。在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时(包含矿山方石、粉体等),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四、其他事项。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公务的,报请公安机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指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士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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